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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春天摄影公司与陈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绵民初字第69号
案件名称巴黎春天摄影公司与陈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初字第69号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俊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全辉,广汉市精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斌,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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