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初字第69号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俊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全辉,广汉市精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斌,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