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赵广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宝家(南京市江宁区志忠门业经营部业主),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军诉被告江宝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广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