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园迎湖路**v>法定代表人谢圣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