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8-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04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