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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78-2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8-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04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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