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余国祥,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袁敏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精英灯饰配件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群路*号*楼第2卡,。
代表人:张旭波,该厂总经理。
被告:张旭波,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中山市横栏镇精英灯饰配件厂投资者、中山市古镇广赛灯饰配件门市部业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祥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精英灯饰配件厂、张旭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201230267088.5)一案,原告余国祥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国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余国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