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8号原告刘向东。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洋。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莫门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莫门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莫门屯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和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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