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230号罪犯林佐钦,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佐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知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林佐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佐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
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10279元,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佐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佐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