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知初字第163号原告: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诸葛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东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俊杰,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徐俊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