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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波与被告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永波与被告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永波,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原告刘永波。

委托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娜。

被告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波与被告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波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永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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