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原告刘永波。
委托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娜。
被告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波与被告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波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永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