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1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杨芳。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常仕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仕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