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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周凯与周凯、周小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05号
案件名称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周凯与周凯、周小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周凯,周小珍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05号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舒路129号1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沈其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生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凯。

被告周小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凯、被告周小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前,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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