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05号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舒路129号1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沈其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生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凯。
被告周小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凯、被告周小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前,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