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71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义方,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东台镇知味客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36号龙晶河滨花园38幢二单元601室。
经营者:鲁晓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东台镇知味客电子商务服务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