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10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合成。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孙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