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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17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杜建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袁渝寒。

被告杜建春(金牛区春夏干杂店经营者),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建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杜建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建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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