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8民初1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黑龙江龙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万得隆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安社区永和巷108号。
经营者:樊志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万得隆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对佳木斯市前进区万得隆超市的起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