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田村第三工业区19-1栋四楼402。
法定代表人容恭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6号威宇隆工业园厂房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朱其龙,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艾派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306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柴莉。
上诉人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艾派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知民辖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被上诉人刻意选择苏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通过天猫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是有目的。
只有在销售地有销售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同时起诉销售者和制造者销售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本案中,在收货地没有销售者,制造者在收货地点也没有销售场所,所以本案收货地法院不应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商上诉人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原审被告深圳市艾派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的责任。
依照规定,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猫网向深圳市艾派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由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数码产品,收货地址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所以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深圳市华智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