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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资刑初字第147号
案件名称万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资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于2012年12月18日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辩护人梁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万某某从广东省“莫老板”处购进非法制造的槟榔包装袋后,在益阳市资阳区销售给制售假冒槟榔的李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从中获利。

万某某销售的各类非法制造的槟榔包装袋共计含完整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4021800个,销售金额达259728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至2013年,万某某分多次销售30万套非法制造的口味王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某,销售价格为0.65元每套,销售金额为195000元。

其中每套包装袋含11个完整的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300000个完整的非法制造的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

2、2013年1月,万某某销售6元装口味王包装袋3000套给阳某某,销售价格为0.6元每套,销售金额为1800元,每套包装袋含11个完整的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3000个完整的非法制造的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

3、2013年5月下旬,万某某销售皇爷雄究究包装袋2400套给阳某某,销售价格为0.42元每套,销售金额为1008元,每套包装袋含1个完整的皇爷雄究究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400个完整的非法制造的皇爷雄究究注册商标标识。

4、2013年下半年,万某某销售胖哥FAN7包装袋7200套给阳某某,销售价格为0.6元每套,销售金额为4320元,每套包装含82个完整的胖哥FAN7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90400个完整的非法制造的胖哥FAN7注册商标标识。

5、2013年8月至10月,万某某销售伍子醉包装袋96000套给阳某某,销售价格为0.6元每套,销售金额为57600元,每套包装袋含1个完整的伍子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6000个完整的非法制造的伍子醉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万某某共从中获利约14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臧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图像、组织结构代码等资料,价格证明,相关鉴定证明,追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万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被告人万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谌 丽人民陪审员 高国光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志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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