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赛美车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城路。
法定代表人:洪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海,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网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36号405。
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向东,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4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洛阳赛美车辆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网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