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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王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王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王国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轶,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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