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立明,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系濉溪县城南。
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彤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