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500号罪犯姚虎,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姚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
2012年11月获得表扬;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2014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已缴纳罚金1726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