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强,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金诚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县城东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