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43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章孙。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章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