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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知初字第14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1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

负责人郑良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金莱福盛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房丽艳,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职工。

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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