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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508号
案件名称杜志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志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508号罪犯杜志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0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志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杜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志军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11月18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志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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