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昌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