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张欣,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军,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国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