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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国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337号
案件名称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国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欣,张国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张欣,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军,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国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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