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安路*号。
负责人:郭卫东,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