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翔宇,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传泽,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小林,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海口琼山中山薇薇新娘婚纱影楼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蔡兴春,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