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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康雅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在淘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康雅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在淘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雅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在淘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延民。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委托代理人:马超群。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在淘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琪。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

原告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的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雅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在淘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在淘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2××××.5)纠纷一案,龙的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康雅公司、乐在淘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的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雅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在淘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龙的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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