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09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爱华,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