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新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祝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庆生,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金丽,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清华大学与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清华大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