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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继书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房民(知)初字第11279号
案件名称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继书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知)初字第11279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书,男,系北京鑫淼源达汽车配件商店业主。

被告王大宽,男,系北京鑫淼源达汽车配件商店实际经营者。

被告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东沿村。

法定代表人官阿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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