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伟,男,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新老朋友便利店业主,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杨红,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