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73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伟锋。
委托代理人:余静琳(系被告罗伟锋之妻),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伟锋(系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永沣汽车配件店个体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