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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以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民一初字第221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以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周以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金龙、冯炎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以祥,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以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之后,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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