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学红,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学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云霞、胡伟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山林,被告李学红到庭参加诉讼。
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
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胡伟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