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55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华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陕西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北大街书城,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北大街体育路**。
经营者:张爱红。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北大街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