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英文名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系中山市大涌镇杰丰服装配料行业主。
在本院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