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141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