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富,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台州市黄岩建浩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负责人:邰正梅。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富、被告台州市黄岩建浩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建浩塑料厂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台州市黄岩建浩塑料厂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对全案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胡永富、被告台州市黄岩建浩塑料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