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54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林晓蓉。
被告:来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来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54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林晓蓉。
被告:来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来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