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勇,永清县勇强文具百货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