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庆兵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庆兵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何庆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何庆兵。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庆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过程中,查明被告何庆兵已于2013年7月3日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时,被告何庆兵已于此前死亡,彻底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