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何庆兵。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庆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过程中,查明被告何庆兵已于2013年7月3日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时,被告何庆兵已于此前死亡,彻底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