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皓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905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南京皓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辖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奥托恩姆公司原审诉称,MDaemon系列软件为其公司开发的一款收费商业软件;
网址为www.bc-info.net的网站为被告皓都公司享有版权的公司官方网站,该网站正在使用的“MDaemon9.5.1”软件系奥托恩姆公司2006年发布,但奥托恩姆公司的销售系统上未见皓都公司购买的记录;
奥托恩姆公司遂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2013年10月21日委托代理人对皓都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情况进行了公证。
奥托恩姆公司认为皓都公司未经允许复制和使用该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皓都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卸载软件MDaemon9.5.1、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等。
皓都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皓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奥托恩姆公司辩称,本案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登记于美国的企业,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以及依据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该管辖适用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皓都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南京市建邺区,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并无涉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本案中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系一家注册登记于美国的企业,故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奥托恩姆公司起诉皓都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我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皓都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但因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复杂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奥托恩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奥托恩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皓都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奥托恩姆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登记的企业,故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
二、本案中,奥托恩姆公司起诉时所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虽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但该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无管辖权,故发生在该院辖区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该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皓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