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易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2号
案件名称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易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黄易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易兰,系苏州市沧浪区伟伟办公用品店业主。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易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