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51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邮区。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标,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