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13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男,1980年9月2日出生。
被告李永民,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桂武,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李永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