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0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欣美佳生活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书香苑**。
经营者:惠玉红。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欣美佳生活便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