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慕思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会平。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何华玲,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詹善平,经理。
原审被告:何会平。
原审被告:何会莲。
上诉人佛山市慕思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慕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慕思公司)及原审被告何会平、何会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东莞慕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佛山慕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何会平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何会莲的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佛山慕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东莞慕思公司购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亦在广东省佛山市,而原审法院是对包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佛山慕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佛山慕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佛山慕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佛山慕思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包括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内的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且佛山慕思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东莞慕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佛山慕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56106元且东莞慕思公司、何会平、何会莲的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佛山慕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佛山慕思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